《关于征求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 》(食药监科便函〔2014〕49号 )
添加时间:2016-04-19 点击次数:1110 【返回】
2014年05月29日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有关单位: 为配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顺利实施,根据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总局“三定”关于“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”的职能要求,我司组织起草了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,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。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。 联 系 人:许慧雯,曹晨光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