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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征求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 》(食药监科便函〔2014〕49号 )

添加时间:2016-04-19   点击次数:1110   【返回】
2014年05月29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有关单位:

  为配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顺利实施,根据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总局“三定”关于“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”的职能要求,我司组织起草了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,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。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。

  联 系 人:许慧雯,曹晨光
  联系电话:010-55602456, 55601638
  传  真:010-55602456
  电子邮箱:kbsjyc@cfda.gov.cn


  附件: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》(征求意见稿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27日

食药监科便函[2014]49号附件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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